本 會 章 程

台 山 地 王 廣 場 業 主 聯 誼 會 組 織 大 綱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会定名为台山地王广场业主联谊会

TAI SHAN LANDMARK OWNERS CLUB (英文简名: TaShLOC)

(二) 本会通讯处:

QQ群:154948007

电 邮:enquiry@tashloc.org

网 址:http://www.tashloc.org

微 博:http://sina.tashloc.org

(三) 宗旨:

(甲) 反映各會員的意见到有关方面。

(乙) 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推动各项文娱康乐活动。

(丙) 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联系感情。


第二章 会员

(四) 凡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者,填妥入会申请表及提供业主证明 (铺号及房产证或买卖合同之号码),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及缴纳入会费及年费后,得成为本会基本会员。其直系亲属、旧业主、旧业主直系亲属通过类似程序,可申请成为附属会员。其他经执委会特邀的人士,填妥入会申请表后, 可成为客席会员, 不用缴纳入会费或年费。

(五) 基本会员及附属会员有选举及被选举权。所有其他会员均无选举及被选举权。所有会员均可享有本会信息及参与本会之会议及活动。

(六) 会员的义务如下:

(甲) 遵守会章服从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的议决案。

(乙) 缴纳入会费。

(丙) 按时缴纳年费。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七)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休会期间以执行委员会为处理会务之机构。

(八) 本会首届执行委员会如下:

主 席 吴明瑜 Francis Wu

副主席 陸中華 Luk CW、颜汉荣 HW Ngan

秘 书 梁云香 Heidi Leung、黄洁莲 Priscilla Wong

司 库 温燕玲 Florence Wan、董允嫦 Helen Tung

总 务 薛美芳 Margaret Sit、黄艳玲 Elaine Wong、陈卓乔 Michelle Chan、郑万珍 Mande Cheng、锺裕隆 Dennis Chung、冯珍萍 Kitty Fung

聯 絡 欧阳爱艳 Marina Auyeung、陈安妮 Annie Chan

资讯科技 Gary Chan、黄有权 Joe Wong、胡磊 Linda Wu

委 员 曾宝珠 Annie Tsang、袁晖 Yuen Fai、黎祥光 Emil Lai、陈筱清 Stephen Chen、黄佩仪 Gladys Wong

(九) 除首届外,其后每届由会员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不得少过七人及不得超过三十三人,获选的执行委员得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司库二人,聯絡一人,資訊科技一人,其餘為委員。

(十) 本会各执行委员均属于义务性质,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但在同一职位,不可连续超过两任。[新旧委员必须于会员大会休会后一个月内召开新一届第一次执行委员会联席会议交接之]。

(十一) 本会名誉会长得由执行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而聘任。

(十二) 本会名誉顾问得由执行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而聘任。

(十三) 本会诚意邀请台山地王广场发展商及地王广场管理公司派代表出任本会常设委员,以讨论有关台山地王广场管理事宜。 该常设委员并无选举及被选举权。

(十四) 主席出缺时,得由副主席递补。主席副主席同时出缺时,得由出席委员互选递补。

(十五) 本会如因会务需要时得雇用职员,其雇用,解雇及薪酬均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十六)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甲) 通过修改章程。

(乙) 选举执行委员。

(丙) 考虑及通过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及财务报告。

(丁) 决定会务兴革事宜。

(十七)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甲) 执行与处理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所通过的议决案。

(乙) 制订财政预算案。

(丙) 处理日常会务。

(丁) 决定职员的雇用,解雇及薪酬。

(戊) 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

(十八) 执行委员之职权如下:

(甲) 主 席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及督率各部会务进行。

(乙) 副主席 协助主席领导及督率各部会务运行,并于主席因事缺席时,代理主席职务。

(丙) 秘 书 管理及办理本会一切文件及会议事宜,并于必要时代表主席或副主席执行职权及记录一切会议记录。

(丁) 司 库 主理本会一切财政进支事宜。

(戊) 总 务 专责管理本会一切总务事宜。

(己) 信息科技 负责策划,组织及推行一切与信息科技有关事宜。

(庚) 委 员 协助以上各职责人事推行本会会务。

(辛) 联 络 负责本会一切联络事宜。


第四章 会议

(十九)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开会通知书须于会议举行前十四天以电邮通知各会员,并以全体基本会员人数十分之一为法定人数;不克出席周年大会者,可以书面方式或委托其他代表投票及表达意见。若于指定会议时间三十分钟后,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可作流会论。周年大会流会时,执行委员会须于一个月内再次召开,是次会议则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

(二十) 如必要时经过半数执行委员或基本会员总数百分之十联署电邮要求,主席须于接到要求书日起十五天内举行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之流会处理与周年大会相同。

(廿一) 执行委员会起码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如主席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召开,每次均须于十四天前以电邮通知各委员,并以半数执行委员出席为法定人数。流会处理与周年大会相同。


第五章 选举

(廿二) (甲) 每届执行委员须在会员大会透过选举产生。

(乙) 每一候选人须由一名或以上基本会员以书面提名,并由被提名人回复同意,提名书必须于选举委员会之会员大会两星期前送达本会,逾期无效。

(丙) 候选人以获得之选票最多方能当选。

(丁) 若候選人不超過執行委員會的最多人數上限,全部候選人自動必然當選。


第六章 附录

(廿三) 本会如需解散,需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 并需得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方得解散,如有剩余资产,概捐与慈善机构。

(廿四)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需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方得施行。

(廿五) 表决时, 超过半数赞成, 视为通过。

2014年6月8日 第二次修訂版本